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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元“无欲则刚”的书法作品“卖”了3万,一中院副院长受贿118万被判三年多

烟语法萌 2020-02-22


人民网11月28日报道:今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鲍东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鲍东升共计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118.4909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今年4月26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鲍东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9日,黄山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鲍东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9月30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专业出生,长期担任法检机关领导职务

根据公开简历资料,鲍东升,1967年11月出生,安徽枞阳人,大学学历。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1989年7月至1992年1月,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1992年1月至1997年2月,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助检员、检察员(1994年12月至1996年12月,挂职任徽州区杨村乡党委副书记);


1997年2月至1999年9月,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纪检组长;2001年2月至2004年10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03年9月至2003年12月,市委党校县干班学习);2004年10月至2007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7年6月至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2014年9月至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判决书披露受贿索贿细节,多次接受请托“以案谋私”,价值467元“无欲则刚”书法“卖”了3万元,参加宴请以家庭困难、经济紧张暗示索贿。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受贿事实:

鲍东升利用其曾担任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合计43.400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黄山中科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帮助、允诺为该公司引荐推广垃圾除臭新产品。

2010年下半年,鲍东升收受李某1(黄山中科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1万元;2017年12月11日收受李某1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4箱(价值3.5976万元);2019年2月、4月分别收受李某12万元、6万元;合计12.5976万元。

2、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向该院时任执行局局长打招呼,为原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公社项目申请执行案件提供帮助。

2011年,鲍东升要求王某1(黄山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0.6万元;2015年,向王某1索要天都牌香烟10条(价值0.7208万元);2016年6月,向王某1索要苹果iphone6s手机1部(价值0.5888万);2017年,要求王某1为其报销个人费用1.8万元;2018年1月,向王某1索要0.5万元加油卡,合计4.2096万元。

3、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向该院时任民二庭庭长打招呼,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和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帮助。

2016年下半年,鲍东升要求吕某1(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1.5万元。

4、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谢光明好友高某(歙县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托,为徽州区原水利局局长谢光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件提供帮助,分别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两次收受高某钱款共计5万元。

5、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2017年11月要求唐某(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报销个人费用1.5万元;2018年10月要求唐某为其报销个人费用0.6404万元,合计2.1404万元。

6、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向该院时任民二庭庭长打招呼,为合肥市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竹福佳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帮助。为此,郑某通过鲍东升朋友邢某向其赠送财物,2018年8月,邢某以为郑某求购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无欲则刚”,价值467元)的名义转送3万元,鲍东升予以收受;2018年8月下旬,邢某转交10万元给鲍东升妻子张永忠,后邢某、张永忠分别将此事告知鲍东升,鲍东升未表示反对。鲍东升合计收受郑某12.9533万元。

7、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以为原徽州区水利局局长谢光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件提供帮助为由,2018年10月向谢光明好友林某(辽宁吉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索要5万元。


二、斡旋受贿事实

被告人鲍东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合计75.0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鲍东升先后多次利用担任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黄山市屯溪区法院院长、时任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党委书记、时任安徽省歙县政府副县长、时任黄山市徽州区工商局局长、时任安徽省祁门县委副书记、时任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人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吴某2(黄山伟信管业有限公司、休宁县齐云驾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皇明太阳能代理侵权事项、入围祁门农村饮水项目招标、歙县水利局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开办齐云驾校过程中征地、土地审批以及建设堤坝、土地规划许可、民事纠纷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鲍东升先后多次收受吴某2钱款共计45万元。

2、鲍东升利用担任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休宁县公安局局长、时任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施某1(原晋江市龙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提供帮助。2010年年底,被告人鲍东升收受施某2(系施某1哥哥)委托苏某(黄山晖栋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转送钱款3万元。

3、鲍东升利用其担任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山市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和黄山市王马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提供帮助。2012年年底,鲍东升在参加吕某1(永宁营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邀请的饭局时提出自己家庭困难,通过暗示自己经济紧张向吕某1索要财物,后吕某1向被告人鲍东升送去5万元,鲍东升予以收受。

4、鲍东升利用担任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件提供帮助。2019年年初,鲍东升收受张某1(浙江温州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犀牛角一块(因未查获实物,无法估价);2017年9月,收受陈某1(温州鸿厦集团副总经理)1万元;2019年2月以儿子结婚礼金形式收受张某1、陈某1各0.8万元。合计收受张某1、陈某12.6万元。

5、鲍东升利用担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院长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孙加强(昆山恒泰聚鑫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涉嫌犯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案件提供帮助。2018年5月底,鲍东升以代为购买字画(字画价格约0.5万元)提供给孙某(系孙加强叔叔)送礼的名义收受孙某3万元;2018年10月,鲍东升向孙某索要8万元,合计10.5万元。

6、鲍东升利用担任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打招呼,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何某1(合肥欧风水疗会所股东)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一案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至12月,鲍东升收受何某1委托邢某转送钱款5万元、3万元及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一箱(价值0.99万元),合计8.99万元。

2019年4月25日,鲍东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机关留置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留置期间,鲍东升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所有受贿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鲍东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多次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索取或收受118.490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5.85万元,从重处罚。


鲍东升在参加吕某1邀请的饭局时提出自己家庭困难、经济紧张,且鲍东升在留置期间亦供述该笔钱款系其与吕某1之间行贿受贿的一种默契,属于以暗示方式要求贿赂,因此对该笔钱款应认定为索贿。

2019年11月7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012年底吕某1向鲍东升送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要,一、鲍东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鲍东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四千九百零九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无欲则刚”书法作品一幅、卡号62×××2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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